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
教师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健全职业教育教师评价标准体系,做好我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现将《西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11月21日
西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健全职业教育教师评价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24〕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2019〕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在符合一定条件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第二章 认定实施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认定结果复核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地市教育局负责本辖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高等职业学校(含开展职业教育的本科学校,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本校的“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市)教育局、高等职业学校应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员、行业企业人员(具备或相当于高级职称)、院校专家(具备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等不少于5人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认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大类评议组,评议组一般不少于3人组成,负责某专业大类“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学校负责“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部门对本校教师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有效性核查,核查合格的,提交至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
第八条 组织认定。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按照标准条件开展评议,评议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形成认定结果并报本地(市)教育局、本高等职业学校负责认定工作部门。
第九条 结果复核。各地(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负责认定工作部门经认定结果复核通过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结果公布。认定结果由自治区教育厅发文公布,形成“双师型”教师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促进持续发展。各地各校要制定激励政策,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教师不同能力条件分级认定,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进行“双师型”教师认定。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要根据“双师型”教师不同阶段发展需求,精准提供教育教学、岗位实训、企业实践等机会。鼓励“双师型”教师取得行业领域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聘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十二条 注重作用发挥。各地各校要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在综合育人、企业实践、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充分挖掘典型案例,探索教师培训、顶岗实践、研修访学等成长路径方法。将“双师型”教师作用发挥情况作为高职院校“双高计划”建设、中职学校“双优计划”建设、职业院校办学能力达标、专业设置审批和布局结构优化、现场工程师培养计划,以及教师创新团队、名师(名匠)工作室、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建设等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含电子证书)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制作并统一发放。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对“双师型”教师能力素质进行复核,突出聘期内岗位业绩考察,促进教师知识技能持续更新,进一步提升我区“双师型”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安排具体部门专人负责,并做好宣传、引导、鼓励和组织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落实评议认定回避制度。学校要对教师申报的材料逐一进行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本地(本校)职业教育发展实际,以及不同教育层次、专业大类、认定对象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向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地各校制定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实施细则标准在不低于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基本标准基础上,可结合实际设置符合学校特色需求的条件。
第十七条 各学校应在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双师型”教师信息,确保数据准确统一。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认定工作全过程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原则上每1~2年实施一次,认定主体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对已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发生师德师风违规行为的,予以撤销资格,在影响期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第二十一条 违规违纪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技师学校)“一体化”教师可参照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西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
2.西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